多元共治是什么?
多元共治模式的主要内涵是“一个主题,两个目标,三个多元”。以“建立现代社区治理体系”和“构建社区良性社会生态”为目标,形成以“多元主体、多元平台、多元服务”为基本架构的多元共治社区治理体系。
社区党组织工作的职责:
一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宣传和执行党中央、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,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。
二、讨论并决定社区经济发展、城市管理、社区服务、社会治安、社区文化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、重大事项。
三、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,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地行使职权,完善公开办事制度,推进社区居民自治;领导社区群众组织,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。
四、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,创新社区服务机制,提高社区服务水平。
五、联系群众、服务群众、宣传群众、教育群众,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化解社会矛盾,维护社会稳定,把工作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建设、共同创造幸福生活上来。
六、加强社区党建协调工作,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党组织、新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;组织、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,促进资源共享。
七、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,做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;搞好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八、领导社区居委会和共青团、妇联等群众组织,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、经济组织和群众组织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。
九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,做好社区干部的教育、培养、考核和监督工作。
十、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,搞好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工作,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,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和模范作用。
十一、抓好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,开展社区的文体活动,教育居民遵纪守法,保证和促进社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。
十二、组织、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机关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十三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
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自我监督的基层性群众性自治组织,实行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。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有六项:
1.宣传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政策,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,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,爱护公共财产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;
2.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;
3.调解民间纠纷;
4.协助维护社会治安;
5.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、计划生育、优抚救助、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;
6.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、要求和提出建议。
业主委员会的职责
(一)召集业主大会会议,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;
(二)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;
(三)及时了解业主、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,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;
(四)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;
(五)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物业管理包括哪些业务?
① 基本业务类:包括对房屋建筑、机电设备、供电供水、公共设施等进行运行、保养和维护;② 专项业务类:包括安全保卫、环境卫生、园林绿化、消防管理、车辆交通等;③ 特色业务类:包括特约服务和便民服务。④ 经营业务类:房屋中介服务、装修业务等。
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
一、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。
二、是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,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。
三、是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,业主大会议事规划的建议。
四、是参加业主大会会议,行使投票权。
五、是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,并有选举权。
六、是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。
七、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。
八、是物业共用部分,共用设施,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。 九、是监督物业共有部分,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。
十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的6项义务:
一、遵守业主公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。
二、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、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。
三、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。
四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。
五、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。
六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业主委员会的职责
(一)召集业主大会会议,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;
(二)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;
(三)及时了解业主、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,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;
(四)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;
(五)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:
(1)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;
(2)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;
(3)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;
(4)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;
(5)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;
(6)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。